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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9日 星期一

    黄海涛(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防范低龄留学法律风险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9日 02版)

        【观点新闻】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低龄留学引发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并召开新闻通报会。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在通报会上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还存在立法空白,学生及家长应审慎选择,防范法律风险。

     

        黄海涛指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初中生甚至小学生通过私立学校等赴境外长期就读。这个学习阶段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且初中生、小学生基本上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心尚不成熟。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法规对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还存在空白,容易引发争议。

     

        “初中生、小学生及家长应审慎选择参加赴境外长期就读的活动。作出选择之前,应当全面了解境外机构的情况、境外就读的生活环境等相关信息。”黄海涛提醒说,作出决定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密切关注履约情况,并注意完整保留各项证据。一旦发生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家长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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