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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6日 星期五

    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归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三方合力形成

    作者:尹锋林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6日 10版)

        【科技随笔】  

        近日,教育部、科技部联合推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这一重大变革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酝酿和起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草案之时,对于是否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高校的问题,就有非常激烈的讨论。有观点认为:大学的科研经费大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收益自然也应属于国家。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未搞清有形财产与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本质区别,如果照此管理,必然是僵化的。

     

        高校的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大部分是国家投资的,且只要其存在,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对这些有形财产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没有任何问题。但就科技成果而言,由于高校本身并不进行生产经营,如果这些成果不转化出去,就不能产生任何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相反,由于需要缴纳专利年费等,反而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正因如此,国家在去年修订法律时,才果断地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作为科技成果权利人的高校、作为发明创造人的科技人员和作为科技成果使用者的企业。无论是科技人员,还是企业,其实并不缺乏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因为科技人员无论是根据老法还是新法,均可从转化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的经济回报,而企业一旦转化成功也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高校则不然。按照修订之前的法律,高校在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之后,收益应全部上缴国库。这样,就造成了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只有责任和风险,而没有收益——这是之前大多数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没有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这次转化法的修改和教育部、科技部《意见》的出台,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高校,理顺了高校、科技人员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发三方面形成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力。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除了需要科技成果自身过硬之外,还需要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正确的政策激励环境。随着京、沪、穗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和国家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出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正稳步提高。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多地政府亦据此制定了本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落实措施,加之教育部、科技部《意见》的实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政策激励环境正在形成。我们可以这样说,促进研究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春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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