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除特殊情况外,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这一规定从制度上斩断了公职人员犯错误的通道,也断了一些社会组织的不良念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让众多社会组织摘掉“红顶”,真正回归服务市场的本位,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释放各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原载于新华网 作者:唐华 摘编:罗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