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哪些重要举措?《意见》如何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就此类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确保社会组织发展方向
在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徐家良看来,《意见》的出台,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意见》的出台,从最高层面告诉我们,开展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发展等工作,所有政府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中央党校教授向春玲表示,以往基层党委和政府在开展工作时,对社会组织的重视程度不足。《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这体现了中央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视,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向春玲说。
《意见》提出,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清华大学副教授贾西津表示:“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注重自主运作,而不是很多事务交给政府处理。有助于进一步建立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多角度规范社会组织活动
《意见》提出,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对此,贾西津表示,“这为逐步提升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影响力指明了方向。同时,要保证外国社会组织合法有效地进入中国。把走出去、走进来和国际化统合考量,我觉得这是很大的探索方向。”
徐家良表示,《意见》的出台,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树立了好的规范意识。“同时,《意见》还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这也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徐家良说。
《意见》提出,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向春玲表示,“在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推动社会组织在经济发展、在维护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措施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徐家良表示,“《意见》阐述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在政社关系分开的前提下,提出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体制机制的问题。改革体制和机制在前,激发活力在后。政府要简政放权,积极培育,事中、事后监管”。
在向春玲看来,当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需要理念创新和方式的创新,管理中体现服务,服务中实现管理。《意见》提出,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这有助于实现政府做政府的事,社会组织做社会组织的事。”向春玲说。
《意见》提出,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贾西津表示,“我认为这是《意见》重点改革的方面。消除广大社会组织的人才面临的一些不平等待遇,有助于提升他们的积极性”。
(本报记者 任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