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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8日 星期四

    最高法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8日 03版)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通知明确指出,要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通知指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政府作出的,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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