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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8日 星期四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本报记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8日 06版)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发布通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通知中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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