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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7日 星期三

    别轻易否定职业打假的价值

    作者:朱四倍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17日 02版)

        【新闻随笔】

        不能简单地把职业打假人称为“市场刁民”“市场寄生虫”“市场碰瓷者”,不能因为某些职业打假人对假冒伪劣经营者实施的非法讹诈行为,从而全面否定职业打假的价值。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一表述被舆论解读为今后“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引发广泛关注。

     

        打假者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似乎一直谈不上“理直气壮”。而被冠以“职业”的前缀,很像是一段未了的孽缘。时至今日,在公益和生意、正义和牟利的漩涡中打转的职业打假者,仍旧腾挪于逼仄的空间中,被有情或无情的目光审视着和“审判”着。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商场买假索赔,50天内获得赔偿金8000元。2003年3月,被誉为“山东王海”“假药克星”的青岛职业打假人臧家平,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是职业打假第一人,一个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受到刑事追究的第一人,职业打假徘徊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似乎也只是一线之隔。

     

        对职业打假者来说,社会中种种充满抗争性质的行为,很可能是历史长河中的阵阵涟漪罢了,那些“巨无霸”们是不可能屈服于零星的、偶然的打假行为的。一个无须回避的事实是:法律无法完全割断野蛮生长的知假造假贩假卖假的恶行。面对理直气壮制造销售假货的个人或企业,那种站在道德高地非议职业打假人的方式是丑陋的。事实上,这是以动机论否定职业打假价值的虚伪伎俩,道理很简单,哪怕是为了谋取更多赔偿的打假行为,客观上也是利于社会和他人的,对抵制、打击售假行为有着积极效应。当然,那种采取非法手段的敲诈勒索除外。

     

        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44.5%的人选择放弃维权,21.3%的人维权失败,仅有14.6%的人成功。因此,职业打假者最起码在当下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可以说,与职业打假者相比,那些“知假售假”甚至故意造假者更被公众所厌恶。正是这些造假售假者的不负责任以及对消费者权益肆意侵蚀,才导致了职业打假者的出现,他们的胡作非为给职业打假者提供了相应的空间。如果没有了假货,即使有人想把打假作为职业,恐怕也是不可能的。从根子上说,职业打假者的出现与信用失灵、责任溃败和商业伦理凋零有关。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尽管“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我们普遍认可的伦理规范与价值契约,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职业打假人称为“市场刁民”“市场寄生虫”“市场碰瓷者”。我们不能因为某些职业打假者对假冒伪劣经营者实施的非法讹诈行为,从而全面否定职业打假的价值,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教师抄袭就否定整个高校教师群体。更何况,职业打假者的获利难道不是假冒伪劣制造者应付出的代价吗?

     

        职业打假者的较真和努力值得呵护与支持。不要用天真的目光打量职业打假者,也不要天真地奢望假冒伪劣产品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多多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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