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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8日 星期一

    维护公共利益,“国家队”在行动

    ——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取得积极成效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8日 01版)

        【法治中国行】

     

        6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13个试点地区均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一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取得积极成效,成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平正义的一道法治风景线。

     

    公共利益受损,“国家队”站出来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大的民生。2016年4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公司因三次偷排污水造成徐州苏北堤河污染,被判承担相关费用105.82万元。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办案力量和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过去,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诉讼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

     

        “这就导致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维护,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说。

     

        试点带来改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有许多有利的因素,如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等。

     

        “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郑新俭说。

     

    公益诉讼人新身份,从第一诉到全面试点

     

        根据试点方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一周后的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16件,进入诉前程序809件,提起诉讼23件。

     

        一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无到有,闯出了一条改革创新的道路,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有力促进依法行政

     

        2015年11月11日,伊通县检察院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垃圾处理厂对环境的污染行为。

     

        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垃圾厂的治理问题。3天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进行了书面回复,提出5项具体整改措施,承诺立即停止垃圾厂的使用,立即对垃圾渗液处理设备进行调试等。

     

        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试点地区的全面开展,“国家队”的主动维权,既有力推动了试点地区政府依法行政,又倒逼了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对记者说,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本报记者 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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