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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8日 星期一

    司改效果比预期好

    作者:汤维建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8日 10版)

        【改革观察】

     

        2014年6月至今,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包括人员分类管理、完善职业保障机制、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重要举措在内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已经推进了两年多。尽管本轮司改着重于向纵深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障碍较多,但从总体上来看,司法改革取得了比预期要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观念上看,人们对司法改革作为我国整体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有了普遍认识和体会,司法改革出现的一些积极成效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获得感,人民群众由此更加理解、支持和期盼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比如说,到法院打官司更方便了,立案更容易了;法院的司法作风改善了,“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得到改观,司法为民的理念日益彰显和落实;审判质量也提高了,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以及较低的执行率都有了积极改变。

     

        二是从改革的软件来看,许多为现实所急需的司法制度纷纷落地生根。比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诉讼这种新型的诉讼形式走进人们的生活中,对环境的改善、食品药品安全度的提升以及生态资源的保护等都有了积极的效果。再如,围绕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等,也切切实实地发挥了作用,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产生了积极效果。

     

        三是从改革的硬件来看,诸如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跨区域的法院检察院、知识产权法院等相继产生,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迈出实质性步伐,对司法权的独立科学行使、提高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们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感知是直观的,也是积极的。

     

        这次司法改革被认为是“动奶酪式”的改革,必然要触动多方面主体的权益。比如说,改革以后,法院院庭长原来所享有的案件审批权、文书签发权等被削减了,他们行使权力再也不能“任性”,他们的权力被明文关进了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责任清单的笼子里。再比如,通过不得插手具体案件的内外部禁止性制度的安排,权力型干预现象大大减少了,书记、市长向院长、检察长批条子、打招呼从而干涉个案的做法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于涉及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司法改革的难度是很大的。这种难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员额制改革如何将真正的精英法官和检察官遴选出来,是改革能否获得成功、从而达到预期目的的一个考验。二是如何进一步将司法行政权和司法业务权相分离。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管理是必要的,但这种监督和管理的机制必须科学合理,不可任性和随意。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将监督和管理事后化、外部化、中立化,要在监管者与办案者之间形成防火墙、隔离带,使司法人员能够真正独立办案。

     

        今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大部分要在今年完成。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并进一步攻坚克难、深化推广,确保改革达到目标、取得成效,给更多的人带来获得感,笔者认为还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司法改革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在困难面前不退缩,要正确解读各项改革方案,使改革举措精准落地。如果理解偏了,就会产生波及效应,影响人们对改革的信心,损伤改革方案的权威性。其次,司法改革要抓大放小,不忘改革的初心。这次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要明确本次改革重在体制改革,不能将注意力偏移到其他方向去。最后,司法改革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戒追求政绩工程和短期效应,要做长篇文章而不做短篇文章。比如,司法机关与地方政权的关系是改革的着力点,调整这种关系,根本上来说需要修改法律。

     

        一场真正能够成功的司法改革,必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深刻理解、普遍认同的司法改革。当前,应当围绕司法改革多组织宣传教育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丰富多样的形式,将司法改革所涉及的广泛而又专业的问题,向人民群众多做解释和普及,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只有广开渠道、吸纳各方意见,焕发起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参与热情,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取得改革的理想效果。

     

        (汤维建,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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