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讲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做到依宪治国。这对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对宪法宣誓的情形、誓词、仪式等作出细化规定。如何在司法中提高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的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树立依宪法法律司法的意识。对于司法,近年来先后存在着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诸多主题、目标和要求,却少有提及依宪法法律司法。顾名思义,司法之“法”乃广义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统帅地位。“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其他法律法规要得到较好实施,宪法必须首先得到较好实施。因此,司法首先应当依宪法而为之。
实践中,作为根本大法,宪法不仅应该指导立法,而且应该指导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活动中司法者对人的权益的保护和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适用。依宪法法律司法体现了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突出地位,强调了正确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践行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让每一个司法行为都符合宪法精神,保证每一次审判都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其次,必须明确依宪法法律司法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不仅要依循宪法的规定来展开和推进,而且要优先实行依宪治国,确保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和宪法内容的贯彻落实,使宪法真正成为带动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火车头。同样,依宪法法律司法既不是要用宪法取代部门法在司法中的作用,也不是将司法狭隘地理解成违宪审查,而是在宪法的统领下充分发挥部门法的作用,为司法找出法律上的终极标准和规则。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言,“如果法官打算明智地宣告判决,那么就必须有某些原则来指导他从各种争取获得法律之认可的可能判决中做出选择。”宪法正是司法选择必须遵守的。
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宪法统领整个司法。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即严格立法、选择性执法和普遍违法。这种说法虽有偏颇,但也反映了执法不一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其深层原因之一是缺少依宪法法律司法的要求,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因此,必须用宪法统领审判与公诉、侦查和辩护等工作,必须用宪法统领立案、审判、执行及其全过程,必须在宪法的统领下进行司法改革。
二是用宪法指导对部门法的理解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原则性与部门法的具体性相辅相成。宪法的规定需要部门法加以具体化。部门法应以宪法为指导,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以公民权利为例,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具体适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指导;同时通过它的原则性可以弥补其他法律的缺漏,避免出现法律保护的“真空”。在依据部门法具体规定不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时,应当根据宪法精神、原则和部门法的原则性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实践中,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规定有时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部门法没有很好地贯彻或体现宪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司法无条文可以依据。另一方面是司法者不能充分利用宪法精神和原则解释部门法中有关规定,妨碍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是用宪法法律调动司法人员尊重他人的内在主动性和积极性,指导司法过程中的接人待物,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宪法精神和原则对法官的内在宪法法律素养提出了很高要求,即在司法过程中平等适用法律,尊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这与法院通过管理狠抓审判质量和审判作风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特点在于这种方式重在调动法官的内因,让法官积极主动展现法律素养,满足群众司法需求。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因决定外因理论在司法中的运用。
(作者为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