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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1日 星期一

    城市洪涝亟待风险防治

    作者:唐钧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1日 11版)

        【治理明言】

     

        入汛以来,我国多地强降雨频发,一些城市发生较为严重的洪灾内涝,引发公众关注。从应急救灾方面来看,各地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进一步强化,预案启动、救援实施科学高效、快速有力,无论是装备设施的“硬件”还是救援技能的“软件”,都得到了相应提升。

     

        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灾后应急难以满足多层次的社会安全需求。应急是在发生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后,全面启动相应的预案和应急体制机制,以最快速度抢险救灾,最大程度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目前的处突应急在“一案三制”、基础设施、队伍技能等多方面已有长足进步,但基于“生理—心理—社会”三层次的危机应对来看,处突应急在“生理救护”方面能积极作为,但在心理疏导、社会秩序维护、公信力提升等方面却有所不足。

     

        笔者以为,单纯的处突应急模式在当前难以充分满足群众的社会安全需求。首先是违反“晴天修屋顶”的风险管理原则,而是反其道行之。其次是不符合“亡羊补牢”的风险管理原则,而是长期处于“灭火”状态。最后是忽视从风险隐患到危机爆发的因果关系,往往过多追责查处危机应急失利的,而忽略制造风险源头的。城市洪涝关乎每位市民的社会安全感,人们不仅期待在灾后能及时有力地处突应急,更期待事前能未雨绸缪地防灾减灾。

     

        从“生理—心理—社会”的社会安全需求出发,城市洪涝灾害治理的评价标准,更应该看风险防范的成效,而不仅仅是应急处置的结果。危机的“善治”标准是防患于未然,最佳的状态是在危机发生之前就能疏导、筹备、预防、预警,从而阻止危机的发生;次好的情况是在不可抗力的危机发生后,能够将损害降至最低,不发生人员死亡或将死亡人数降至最少。因此,要扭转观念,应急处置已是下策,风险防范才是上策。只有建立健全主动和系统的风险防治,才能让城市长治久安,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这就要求城市洪涝的风险防治用对“抓手”,通过风险管理机制来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一是“上下游联动”的风险评估机制。重点看“上游”的风险评估是否真正科学可靠、“中游”的风险监管是否切实有效,而不仅仅是“下游”的救灾是否快速及时,也就是做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二是风险防治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若把绩效考核设定为仅仅看救灾时的表现,是片面的,甚至还可能出现“防灾不尽心、救灾出大力、绩效反而好”的误导。大量的地下“良心工程”,事前程序烦琐、甚至容易得罪人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整改”等工作,反而可能因为没有爆发危机而默默无闻、“出不了风头”,易导致风险防范好、还不如救灾表现好的情况。三是基于比例原则的风险运营机制。“疏”和“堵”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应对危机。城市洪灾内涝的防卫等级虽然越高越好,但是基于“木桶效应”所做的全面防范工作,也必须兼顾成本和效益。城市洪涝不能全部依靠“堵”,还要应用比例原则指导下的风险管理策略,综合考虑“海绵城市”、疏浚工程等风险防范或替换方案,把救灾成本转换为投入产出比更好的城市风险运营成本,以合理的社会综合投入实现让群众满意度更高的社会效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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