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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31日 星期日

    给法官检察官一个安全宽松的环境

    ——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31日 03版)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什么要制定《规定》?它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有何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

     

        记者:你认为,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这样一个文件?

     

        何海波:保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是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自由裁量,往左一点是一种结果,往右一点是另外一种结果。自由裁量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靠监督解决的。所以,外在的约束固然必不可少,对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信任和保障更加重要。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们的工作指手画脚、横加干预,法官、检察官反而无所适从,法律反而难以得到执行。甚至,如果法官、检察官自己就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怎么能指望他们公正办事、保护人家?法治国家的共同经验是,给法官、检察官一个安全、宽松的环境,培养他们职业的尊荣感和责任感,让他们能够中立地、专心地、公正地裁断处理。这也是符合司法规律之举。

     

        缺乏职业保护是当前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大问题。许多法官反映,在办案过程中,曾经遭遇一些不甚合理,甚至让人哭笑不得的考评指标的折磨,遭遇一些地方领导的呼来喝去,遭遇当事人的威胁、辱骂。一位法官朋友想辞职,我问他是否工资太低、办案压力太大?他说:“工资低、办案压力大我都忍了。最受不了的是,你坐在那位置上一点尊严都没有。别人可以随便指着你的鼻子骂,甚至你连家人的安全都不能保证,当这个法官还有什么意思?”

     

        履职保护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主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刚刚出台的这个文件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

     

        记者:在你看来,《规定》有哪些亮点?

     

        何海波:《规定》首次对司法人员履职保护做了全面规定,有一些内容是迄今为止最具体明确的规定。

     

        比如,《规定》重申,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上街扫地的故事,今后不应再发生了。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检察官开会,给他们分派任务或者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也不应再发生了。

     

        《规定》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规定》明确了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的情形和程序,还规定了对当事法官、检察官的救济措施。《规定》特别指出,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那种动不动“就地免职”“调离岗位”的处分,必须成为过去。

     

        《规定》完善了对法官、检察官错案追究的条件和程序制度。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检察官给他人正当程序保护的同时,自身也获得了更加充分的正当程序保护。

     

        《规定》还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职业声誉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做了规范,对于法官、检察官可能遭受的侮辱诽谤、恐吓威胁等,明确了处理办法,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隐匿身份等保护措施,也被明确提出。

     

        记者:那么,应该如何把《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

     

        何海波:《规定》肯定了司法人员和司法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有助于在社会中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氛围。但《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细化和落实。例如,不能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需要各级领导的认同和支持;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护,需要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于社会公众的理解。这些都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也需要通过实际案例确立起规矩。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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