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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30日 星期六

    延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略论

    作者:谭虎娃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30日 11版)

        【党史钩沉】 

     

        延安时期,中国革命的特殊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更为凸显,我们党要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革命政党,要领导中国革命取得伟大胜利必须依靠铁的纪律与严的规矩。首先,党在延安虽然有着十三年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但就整个中国而言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无孔不入,加上中共中央落脚陕北之后大量发展党员,大批农民、青年学生涌入党内,“没有一个具有铁的纪律的党,无产阶级就不能团结和领导小资产阶级”,处理好党的发展与组织建设问题。其次,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之际,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起来,中共“愿为其彻底的实现而奋斗”,在这种合作中只有依靠铁的纪律严的规矩才能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和腐化,才能保证理想信念的坚定和独立自主的发展,才能防止党“陷入右倾机会主义”的“主要危险”。再次,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成为中华民族抗日斗争的中流砥柱,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八路军、新四军迅速发展壮大,而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不靠刀枪,要靠纪律”。

     

        遵守纪律是党员作为无产阶级先进分子一种自觉的,但又是强制的要求。1938年10月,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指出:“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决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之后,中央组织部部长陈云对这一思想进行了多次阐述,他在《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中提出:党的纪律是自觉的,同时又是强制的,不准许有不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和小组织;他还强调:“只有使全体党员自觉地遵守纪律,纪律才能成为铁的、不可动摇的、有效的东西。”从毛泽东、陈云等人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每个党员都应自觉遵循党的纪律。这种自觉正如1939年7月刘少奇在延安马列学院作《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的演讲中所指出的:每一个共产党员“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另一方面光靠觉悟还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1942年4月3日,中央宣传部在《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中规定“必须逐件精读,逐件写笔记”。对此,毛泽东在中央学习组会议上的报告《关于整顿三风》中既幽默而又严肃地强调:党员有服从党的决定的义务,决定规定要写笔记就得写笔记,“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列宁论共产党的纪律说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这是上了书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上就有。我们的‘紧箍咒’里面有一句叫做‘写笔记’,我们大家就都要写,我也要写一点。”

     

        遵守党的纪律就要没有任何借口、“迅速确切”地执行党的决议。1939年4月5日,陈云在中央党校讲授关于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的提纲中指出,破坏纪律的人往往有以下几种借口:一是以上级政治上正确与否作为守纪律的条件,二是以对方能力大小作为守纪律的条件,三是以地位高下作为守纪律的条件,四是混淆不同的历史条件。有了这些借口或所谓的根据,党员不守纪律,党的决议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后来,他在抗日军政大学第五期学生毕业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补充:“即使党员个人(或下级组织)意见正确,工作能力强,地位比较高,资格比较老,都不能作为不服从纪律的借口。”当时,党员刘力功不服从组织让他到基层工作锻炼决定,坚持要进马列学院或回原籍工作。党组织在与他多次谈话,其仍不断找借口推诿,甚至干脆拒绝执行党的决定的情况下决定开除其党籍。1939年5月23日,陈云撰写了《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一文,并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解放》周刊上发表,教育党员组织部门的决定一旦形成,绝不能讨价还价,而要没有任何借口、“迅速确切”地执行。

     

        遵守党的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不仅体现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更要落实到每一位共产党员平时的一言一行中。延安整风运动开始后,共产党员日常的言行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成为纪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严格要求每一个党员的一言一行,全党才能团结统一,“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如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从而有了七大召开时会场里悬挂的“同心同德”这一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有力武器。党员个人的一言一行,看似无足轻重,但实质上它是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验一个共产党人是否遵守党的纪律的最直接、最显著的切入点。正因为如此陈云才说“一个真正能自觉遵守纪律的好党员,就在于他能在实际行动和日常生活的每个具体问题上,表示出自己是坚决地遵守党的铁的纪律的模范”。

     

        从一般党员到党的高级领导,都必须服从党的纪律,党内没有“特殊人物”。在遵守铁的纪律问题上,普通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是没有区别的,尤其是影响更大的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成为表率。1937年10月,在八路军开赴抗日前线取得平型关大捷获得空前荣誉之际,延安抗大发生了参加过井冈山反“围剿”和二万五千里长征的老红军黄克功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杀人案。毛泽东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要求处以极刑来教育党、教育红军。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1939年5月,陈云旗帜鲜明地强调:党章规定的“严格的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意为“不管你是中央委员,还是一般党员,不管你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都要遵守纪律”,“不管是中央委员会,还是支部委员会,都要遵守纪律”,“党内不准有不遵守纪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组织’”。陈云不仅这样来要求别人,自身也时刻践行这一要求。1941年2月,王明致信陈云,要求中国女子大学学生归中央组织部随时调动到各项工作去的比例降低为25%。次日,陈云在复信中指出,这是“中组部依照最近中央多数同志通过的决定”,“我们彼此仍以服从中央书记处多数同志通过的决定为好”,“我是党的工作者,我的责任和我的要求,也仅仅是‘一视同仁’四个大字”。陈云的“一视同仁”就是党的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纪、不能搞特殊化的表现。

     

        制定和完善党的规章制度,起到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1938年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提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根据这一思想,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重申了党的纪律,特别强调全党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1940年4月10日,陕甘宁边区党委作出了《关于开除党员党籍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纪律制裁的最高表现,明确了对党员开除党籍的严格的组织程序。1941年,任弼时在《关于增强党性问题的报告大纲》中提出“测量党员党性”的五个主要标志,其中第四个就是“要遵守党的统一的纪律”。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决定因素之一就是“党的无产阶级的铁的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不得逾越”。陈云更是强调:“如果不要也可以,那就是毛主席讲的六个字‘亡党亡国亡头’,就一定不可避免。”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延安时期党的纯洁性建设历史经验研究”〔14XDJ006〕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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