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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29日 星期五

    强化司法职业保障 确保法官依法履职

    作者:何帆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29日 06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规定》体现了对司法工作者的关心爱护。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与此同时,对于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某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要求法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情况。《规定》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强调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法官员额制,推动法官专注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二、《规定》夯实了司法责任制运行的制度基础。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或者不服从领导指令,就可能被追责或调离。《规定》从四个方面打消了这类疑虑:一是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并明确了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降级、撤职的事由。二是对于法官不服处理、处分决定的,明确了其依法提出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权利。三是落实“谁审判,谁负责”的改革要求,明确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决定的,法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四是健全追责机制,明确法官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惩戒委员会审议错案责任必须进行听证,并保障法官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配套机制,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

        三、《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尤其是近期发生的北京马彩云法官遇害案、十堰法官遇刺案,暴露出司法职业保障诸多机制短板。《规定》以立足执法实际,明确部门分工,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一是强调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对威胁和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快速出警、果断处置的义务。三是规定法官办理特定类型案件时,可以享受出庭保护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四是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为全面做好司法职业保障工作,《规定》做到了“四个延伸”。一是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二是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三是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在院内安全履职、在院外免受滋扰。四是将依法履职保障范围从人身财产安全延伸到相关职业权益,如休息权、休假权、享受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权利等。

        《规定》是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纲领性文件,能否让司法人员感受到改革红利,落实是关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将制定《规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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