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1日电(记者张蕾 通讯员杨颖)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2198.36万元人民币损失,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这一案件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于督促企业实施绿色生产、进行污染减排具有典型意义。
振华公司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内,主营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发现,2013年至2015年,该公司存在多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造成大气污染的情况,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中院申请对该公司的公益诉讼,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0日作出以上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