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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14日 星期四

    完善监督机制 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检、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监督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14日 03版)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两个文件的有关问题,最高检、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人民监督员为何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中,最高检、司法部研究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外部化,是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准确把握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既严格规范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确保监督实效,又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记者:《办法》和《规定》都有哪些侧重点?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办法》重点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定位、选任管理方式机制、履职保障等事项。《规定》则重点从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着手,就具体监督工作如何开展进行细化。《办法》主要是解决人民监督员如何产生、如何管理问题,《规定》则是解决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检察机关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问题。

     

        记者:公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办法》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之所以只规定了高中学历,主要是从人民监督员职责定位出发,并考虑基层实际。同时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于那些因身份、职务而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记者:如何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办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二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四是明确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保证人民监督员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记者:《规定》新增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采取4种情形的监督,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规定》列举了11种监督情形,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增了4种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这既是四中全会的要求,也是贯彻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精神,加强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

     

        记者:如何增加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的刚性?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主要体现在启动程序的刚性和制度本身的倒逼效应两个方面。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程序的刚性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能,我们在改革中从四方面进行设计:一是扩大启动主体,降低启动监督程序的门槛,增强启动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二是完善监督评议的具体流程,增强评议效果;三是增设了复议程序,倒逼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审慎对待此前的审查处理和监督评议;四是针对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的案件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规定》提出建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台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等制度,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更好地发现监督线索,为启动监督程序创造条件。

     

        (本报记者 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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