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框架
利用法哲学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观察和分析,其范围非常广阔。从国际法作为“法”的概念开始,法哲学就开启了对国际法的解构、批判和建构;至于法哲学在法律规范的结构、法的体系、法的解释、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文化等方面的探索,更是从不同方向、不同层次、不同视角为国际法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用法哲学的视角和命题分析国际法问题,不仅能够令研究者始终保持清醒而符合逻辑的思路,而且总是能够使人摆脱局限于国际法规则的迷局,发现新问题、提出新结论。
国际法的法哲学维度一方面敦促研究者回到国际法作为法律一个部类的原点,审视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基础,避免见木不见林的弊端;另一方面有助于我们不断在反思中创新,通过法哲学的一般性命题激发对国际法具体、特殊问题的重思。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法理学家对国际法的阐述,至今仍令国际法学者心驰神往。从同时具有政治哲学家、法学家和国际法之父身份的格劳秀斯,法哲学家奥斯丁,到对国际法有专门研究的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实证分析法哲学家哈特,他们的很多观点至今对国际法学者具有重要价值;同样,中国法理学家张文显从法哲学的视角对全球治理、法律外交的阐述和论断,对于国际法学者也有着深刻的启迪。概括而言,法哲学为国际法提供了一系列概念基础、理论框架、思维程式和论断参照系,使得国际法能够在系统进程和价值尺度上进行有效观察和反思。
资源与路径
从内部学术流派角度看,法哲学包含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三大主流学说。自然法学派关注法律规范与进程的伦理维度,解决“法律系统应该如何”的问题;实证法学派注重语义分析和逻辑推理,对实有的规范与制度进行探究,回答“法律系统实际如何”的问题;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所处的社会环境,利用社会学的原理和定量研究的方法,考察法律生成与运行的因果与相关关系,探索“法律系统何以如此”的问题。这三大流派无一例外地对国际法产生着重要影响。自然法学派牵动着国际法的伦理目标,促动着人权、环境等议题的推进;实证法学派在概念、原则、规范、体系、解释等方面深化着国际法的科学与严谨程度;社会法学派将国际法置于国际关系的土壤和环境中,从各个行为体的思考与行为方式出发,解读国际法的力量与局限。除此之外,法哲学还有诸多学术支流,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利益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每一种学说在立场和视角上都与其他学说存在显著差异,但都在法哲学的大系统内生存和发展,形成了一个主次参差、多姿多彩的学术生态群落,为思考国际法问题提供了有益洞见。
从外部学科联系的角度看,法哲学上接哲学,下启部门法,横向涉及多个人文社会学科。例如,法哲学密切关注法学与政治学的联系,特别是政治哲学层面的发展,形成了“法政治学”这一交叉学科。受此启发,国际法研究应当密切关注国际政治学,注重在国际政治学的视野和语境中观察、考量国际法问题与现象。法哲学密切关注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形成了“法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路径。在国际法研究中,如果能够借鉴经济学的相关概念,例如成本、收益、效率、供给、需求、均衡、产权、制度、博弈等,有可能为破解那些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提供合理方案。更重要的是,法哲学与实践哲学或伦理转向的哲学有着高度的契合性,法哲学所关注的“正义”问题始终需要实践哲学提供理论支撑。而国际法也越来越关注“正当性”问题,卢梭、康德、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哲学家的思考,成为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理论来源。与此同时,法哲学推动了各个部门法的理性抽象和归纳总结,促动着各个学科之间的交融互鉴,产生了刑法哲学、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以及反思公私法二元分割的学说。我们有理由相信,国际法哲学有着无尽的发展潜力和深远的发展空间。
以法哲学激活国际法研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坚持问题导向,着眼真实问题。无论是试图回应国际法的观念困惑、现实问题,还是试图检验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的某些理论假说和学术论断,都应以充足的调研为基础。第二,以法哲学为发力点对国际法领域的目标问题进行靶向研究,在知识系统上还要实现跨越,只有对试图应用的学科理论和方法有着熟练的把握,对国际法的理论谱系和实践前沿有着明确认知,才有可能产生真正具有阐释力和指引力的研究。
现状与展望
国际法学是一个在理论上远未成熟的学科。在法学内部,它不如民法、刑法那样体系完整、学说成熟;与作为相邻学科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相比,它虽然历史更为悠久,但在理论形态的丰富程度上却远不相称。以1625年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出版为标志,国际法至今已有近400年的发展历程;而国际关系学科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但是理论研究却在短短的百年之间达到了高度的繁荣,从观念到方法都有显著的进步。以法哲学提升国际法的理论化水平,是国际法学科发展的需要。
从实践的视角看,传统的国际法是西方话语的一部分,主权、人权、自卫、干涉等国际法概念以及一系列国际法规则,其制定权和解释权都由西方国家掌握,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化圈在国际法领域缺乏话语权,难以撼动西方主导的国际法总体价值观和一系列具体论断。而话语的缺失必然会对国际争端处理以及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这是我们以法哲学促动国际法理论与话语创新的现实需要。
为此,我们要创新国际法理论的生长点,深度挖掘法哲学丰富的理论矿脉,沿着多条路径逐渐生长出较为鲜明和系统的国际法研究范式,为人们认知和掌握国际法提供有效理论标尺,进而从根本上反思现存国际法的缺陷和弊病,并以公平、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进行重新阐释和整合,努力形成新时代的国际法话语范式,为我们的国际话语权寻得一个稳定的支点。在这个大变革的时代,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建构虽任重道远,但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也前所未有。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