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点。国际法是国际法治的核心与基石,是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国际社会交往实践的复杂化对国际法理论与方法论的洞察力、解释力与建构力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国际法理论研究必须走出规范的自足,在学科交叉的背景下展开。那么,国际法研究应如何汲取哲学社会科学有益资源,实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应如何在学科交叉的视角下解释国际法现象和问题,进而推进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本版今天特刊发3篇文章,尝试回答上述问题,并希望引起读者的思考与讨论。
随着经济的飞跃和影响力的提升,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然而,面对国际社会纷繁复杂的治理议题与国际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却陷于“理论贫困化”的窘境。传统研究偏重于对国际法规则的规范解读和逻辑推理,其本质是在承认现有国际规范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国际法实践作出回应。这种研究路径忽视了对国际法运行背景或发展趋势的考察,难以深入把握国际交往与国际法实践的本质与规律。研究范式的固守与垄断阻碍了国际法研究的创新,方法论的变革是转变研究现状的关键。国际法研究方法论的创新与改革既应汲取国内部门法有益养分,更应广泛借鉴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优秀思想、理论和方法。
与此同时,方法论的创新与改革还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的国际法立场转换在理论层面的要求。当前,全球问题引发的全球风险不断显现,国际合作需求愈发广泛和强烈。一方面,国家、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秉持多样利益与偏好的主体积极参与塑造和变革国际法体系;另一方面,国际规范形成过程中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表达、协调、整合与增进成为常态。因此,利益权衡和政策选择成为国际规则制定和话语表达的前提,多元的研究方法必然成为国际法方法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广泛治理领域的国际法实践证明,学科交叉研究在国际法研究中拥有比较优势,其蕴藏的解释力值得重视。
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宏观问题包括国际法的本质、架构、限度、遵守等;中观问题包括具体场域国际法的规范特征与具体效用等;微观问题包括特定案件的研判等。法经济学为国际法研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与方法,有助于洞见国际法规则背后的衍生脉络、运行机理与利益衡量。
例如,法经济学能够有效解释国际合作达成的因素与领域差异。国际合作达成的因素包括合作收益、合作可自我实施以及自我逐利行为受约束等。国际合作达成的因素在“质”和“量”方面的程度积累造成不同治理领域国际合作成功程度的明显差异。合作收益、合作效力与合作机制因素集群各自的积累程度及其相互之间的顺位排序影响着特定治理领域国际合作的水平。
再如,法经济学可以有效解释一系列令传统国际法研究捉襟见肘的问题。比如,习惯国际法形成的原因,国家选择签署正式的条约的契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国际贸易法中多边主义、双边主义、区域主义的各自比较优势以及双边投资协定授予私人投资者以诉权的原因等等。
国际法的法社会学研究
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是国际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反映国际社会的规范需求、利益组合和社会文化状况。因此,国际法研究天然地存在纳入社会学视角的需求。法社会学研究将社会学知识与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探讨法律规范与社会现象的关联,为清晰认识与理解国际社会现实对国际法体系的影响提供了独特视角,有助于研究者提出更优化的法律机制以应对跨国挑战。
法社会学路径也将拓展人们对国际法的社会局限性的认识,有利于研究者针对已知困境提出不同分析方法,进而激发国际法治理的新理念。国际法实践中,争议并非总是肇源于规则的空白或规则的适用分歧,对特定规则含义及其所包含义务的解读往往会引发争端。因此,国际法研究需要对特定社会背景下规则创制与适用的来龙去脉进行分析与解读,而这恰恰是法社会学分析能够大展身手的领域。
经济全球化时代,多层次、宽领域和高频率的国际交往构成了国际法研究得以开展的社会背景。国际法研究不仅针对国家行为,也必须对国内以及跨国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出“进程”分析。国内社会或跨国社会交往中的个体或集团直接或间接地对国际层面的规则创制、实施等活动施加影响,只有致力于分析多样法律主体的社会行为在构建国际秩序中所发挥的作用,才有可能提出促进国际制度效率最大化的方案。
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和实验论证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需要实证分析的检验与支撑,实证研究理论与操作工具为国际法的实证分析提供了可能。例如,对一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证研究(基于对经济因素、投资环境、政治历史文化因素、外交因素等的回归分析)可以洞察该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初衷、该国在选择双边投资协定伙伴时的标准及该标准的合理性,继而在日后可以衡量评估该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是否达到了预期。再如,全球贸易摩擦增多导致WTO成员之间发生争端的概率增加,同时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日趋成熟,WTO成员参与争端的广泛度也不断提高。这似乎意味着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率会增加。但是,截至2012年,WTO成员对该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率不升反降。有学者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原因以及WTO成员三个维度揭示了利用率下降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措施。
在国际法研究中,实验方法可给予研究者更多的控制手段以克服背景模糊或变量不定等问题。为进行有效的因果分析,研究人员必须排除其他因果关联主张的影响,而实验研究可以通过隔离的方法,对某一因果关系主张进行检测,从而排除其他变量的影响。比如,针对公共品提供所进行的大量实验研究发现,领导者的作用非常明显,尤其是在存在沟通的情形下。相较于外生机制督促之下领导者的行为,领导者主动带头以身作则更能够促进其他成员对机制的贡献。这些研究对于揭示中国可以何种方式向国际社会提供何种优质国际制度公共品颇有助益。
国际法的历史分析
现时的国际法研究建立在历时性的国际法实践基础上,历史研究方法有助于分析特定国际规范的历史渊源、运行经验与现实影响,为规范体系的现实评价和发展构建提供前提。例如,20世纪国际法发展史表明,第三世界的社会运动及其与国际法的互动极大影响了20世纪国际制度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但现有的国家范式或自由主义范式忽视针对国际法的公共行为与第三世界的持续关联。历史分析启示学界要充分关注第三世界与国际法的互动,重视社会运动在塑造国际法方面的作用。再如,对于海洋法发展史的追溯与梳理可以为我国海洋战略的有效推进提供多维洞见。
中国国际法实践呼唤方法论创新
在学科交叉视角下开展国际法研究,是国家明确立场与权衡利益的需要。对一国而言,面对特定的国际法问题,利益的权衡与立场的选择建立在对根本问题的追问基础上:特定治理领域中遵守国际法的成本和收益是什么?国际法的效用究竟如何?国际法的限度是什么?而对此类根本问题的回答需要依赖多元的研究方法。
作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大国,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与变革,为国际法治贡献力量,而所有国际事务的引领与参与,都需要纳入到多学科的视域下展开。例如,中国海洋战略推进(比如优化海洋空间开发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中的国际法制度供给、中国在应对全球挑战(比如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等)方面的策略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实施路径刻画等,亟须充分借力经济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历史学等视角进行研究。再如,当前中国正在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而战略实施过程中必然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制度问题,如中国是否需要构建新的经贸法律制度?新设的经贸法律制度和WTO、ICSID等多边机制之间关系如何协调?亚投行与世界银行、亚开行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不仅有赖于传统研究范式,更呼唤方法论的创新。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