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小议】
据报载,黑龙江哈尔滨拥有两个硕士学位的范女士,今年以第七名的成绩进入国内某知名高校的博士生复试。但因为48岁的“高龄”,没有导师愿意带她,因此未被录取。实际上,这已是她第二次赴该校考博,两年前她也曾进入了复试,但因同样的年龄原因没有被录取。
笔者以为,搞好人才工作,一要有法治思维,二要有创新思维,两者互为表里。高校是高层次人才的集聚地,尤其要注意防止各种形式的于法无据的人才歧视。上述报载的48岁、拥有两个硕士学位的博士考生成绩合格,却因年龄偏大,两次被高校以“无导师愿带”理由拒收。查《高等教育法》,其中并无关于博士生报考年龄限制的规定,因此这里可能涉及“年龄歧视”。值得一提的是,当年金庸先生以八十几岁高龄攻读博士学位,受到高校欢迎、媒体好评。笔者自小即对金庸先生的小说爱不释手,对他“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更是崇拜之至。但这里“因人而异”的厚此薄彼的做法是否又涉嫌“社会地位歧视”,值得深思。
再如,有高校规定,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永远不准再申报。同样查《高等教育法》,其中讲到高校教师职称任职资格,只讲师德、科研、教学等方面条件,根本没有申报次数的限制。当然,高校规章制度对相关法律进行细化,这是必要的。但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教师的正当权利加以限制,这不符合法治精神。有教师据理力争,质疑职称只能申报三次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得到的回复是:要和高校“非升即走”的人才流动政策配套。但问题在于,“非升即走”政策是针对近年来新引进人才的。笔者以为,对于绝大部分根据《劳动法》已与所在高校形成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劳动合同关系的存量教师来说,不能根据时间在后的规定而限制这些教师的法定权利。
我们的有些同志,自己也曾寒窗苦读,如今已为人师表,或自己也曾孜孜以求,如今已位高权重,却对后学或后进之士的上升通道横加各种限制和阻碍,这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利于选拔出真正的人才。我们正处于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国家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科技创新很少有不经历多次失败的,如爱迪生发明电灯泡就是在经历无数次失败后才获得成功,这样的案例在科学史上不胜枚举。申报职称失败了,抛开目前我国科研评价制度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不说,至多只能说明这位教师以前的科技创新没有成功,但不能说明他以后就不会成功。因此,这种“一棍子打死”的做法,也非常不利于真正的创新型人才的脱颖而出。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