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资产评估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这两部法律的有关情况,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严禁随意放生外来物种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的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那么,老百姓如何确定要放生的野生动物是否是适合放生地野外生活的物种?如果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记者的这一问题,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回答表示,把活的野生动物放归到自然界里,法律中有放归和放生两个概念。放归更多的是体现在科学研究,把濒危物种通过人工繁育条件下,使它的种群数量增加,选择合适的地点,比如国宝大熊猫的放归大自然等。
“放生则是普通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动物放到野外,这种放生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比如巴西龟,甚至一些鱼类,都不是我们国家本地的物种,对这种放生我们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给予刑罚处理。”严旬指出。
严旬同时表示,还有一种放生,是老百姓放生一些当地物种。但是,即便放生的是当地物种,也不能随意放,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如果随意放生本地物种,比如从市场上买来很多属于我国当地物种的蛇,但由于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把人家饲养的动物咬死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保护优先,严格监督利用
在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行为方面,新法有什么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回答表示,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以物种保护为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以利用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体现保护优先、有序有度地利用。
“这次修法,变化还是很大的,在野生动物的利用和保护中既强调保护优先,又强调对利用的严格监管,并且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岳仲明强调。
岳仲明指出,监管是保障,实行一系列的许可和标识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资源,在人类防病治病中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我们也做了规范,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回应社会的关注,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这是此次修法往前迈的一大步。”岳仲明说。
立法治理资产评估行业乱象
从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的制定历经三届人大、四次审议。这部法律分为8章55条,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立法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在我国,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龚繁荣表示。
据介绍,资产评估业现有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人员大约60多万人,评估机构1.4万多家,归属5部门管理。“不少人都反映,目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还有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情况,迫切需要立法给予规范。因此,制定本法也是行业自我发展规范的需要。”龚繁荣强调。
“资产评估是促进资产交易公平合理进行的市场中介服务。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虚假评估影响交易的公平合理,甚至损害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龚繁荣说:“我们希望资产评估法出台之后,能够遏制评估行业的乱象。”
(本报北京7月2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