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30日电(记者王昊魁)公安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一是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二是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三是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同时还列出了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