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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01日 星期五

    让建筑企业不再“负重前行”

    ——专家解读《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作者:本报记者 邱玥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01日 10版)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此次出台《通知》有哪些亮点?如何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日前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为何引人关注?

     

        李德全: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据相关调查,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

     

        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记者:《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确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亮点?

     

        李德全:国务院这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一是《通知》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做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种差别化管理体现了管理的初衷、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三是《通知》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重复保证的问题。

     

        记者:如何才能保障政策落地?

     

        李德全:《通知》规定,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通知》还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取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其次,《通知》对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要求。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还要实现与信用体系的联通,探索建立建筑市场新机制。《通知》还提出了通过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等可操作、能落地的手段,保障保证金新政策尽快加以落实。

     

        (本报北京6月30日电 本报记者 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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