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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21日 星期二

    考场执纪:大胆怀疑谨慎行动

    作者:胡欣红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21日 10版)

        【光明时评】

     

        近期,安徽省石台县高考“眼镜门”事件尚在发酵,福建闽侯又爆出了一起“手表门”事件,再一次引发了对于高考监考中严格规范与人性关怀之争。

     

        平时有佩戴手表习惯的考生小云,因为午睡后一时疏忽,致使参加6月8日下午高考英语考试时,戴着手表(一块指针式的非智能手表)进入了考场。开考20多分钟后,她发觉不对并立刻主动报告监考老师,将手表上缴。然而遗憾的是,虽然小云属于“自首”,但考点还是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禁止“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规定,取消了她的英语成绩。

     

        依据《2016年福建省普通高考考场规则》,手表与手机、涂改液、修正带等被明确列为不能带入考场的物品,考点按照既定程序处罚,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只因为一时迷糊,佩戴了一块普普通通的手表进入考场,竟然就要面临取消当科成绩的严厉处罚,于情于理,似乎也很难让人接受。

     

        首先,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只是将“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列为考试违规,并没有将普通的指针式的手表列为违禁物品。也就是说,只要不是那些具有接发功能的高科技手表,就不应该被“一刀切”地拒之于考场门外。

     

        其次,姑且抛开规定的合理性,如此不知变通的严厉处罚也是一种机械化思维的表现。具体而言,严禁手表进入考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作弊,而不是惩罚携带手表行为本身,对于没有作弊主观意图且有“自首”表现的“违规”行为,监管可以做到从轻处罚。假设一下,小云自己没有觉察(或者将手表装口袋里),监考老师也没有发现,可能就会完全没有事。如果处罚难免会让人有“老实人吃大亏”的联想。

     

        在“大家都没过错”的“眼镜门”事件中,根据媒体组织的投票,在“监考老师怀疑眼镜可疑,收走鉴定无可厚非”与“考生近视400多度,收走影响太大”这两个选项中,53000多人里有51923人选择了后者。舆论之所以一边倒,就在于公众认为“刚性”的考试纪律不应该隔绝适当的“柔性”操作。

     

        组织考前培训时,每一级都向下传递“为考生服务”是最高宗旨,而考试纪律的种种严厉规定,最终也是为了让考生们有一个公平而又安静的考场。发生“眼镜门”和“手表门”这样的违背常识情理之事,不仅让当事考生受到干扰,而且也有可能让未来的考生压力倍增,这肯定不是政策制定当初想要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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