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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8日 星期六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精准扶贫工作

    作者:郑震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8日 07版)

        【知行论坛】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如果贫困地区长期贫困,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群众生活长期得不到明显提高,那就没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那也不是社会主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果断提出精准扶贫、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的战略目标,这是全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环节,更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要求。精准扶贫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面临大量的实际问题,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序展开。

     

    深刻认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实施精准扶贫脱贫战略,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创造性地开展扶贫工作方式,使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使我国成为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但是,我国的扶贫脱贫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仍有5575万农村贫困人口,他们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自然条件脆弱地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新的阶段,与精准扶贫开发任务不相适应、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要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其复杂性和难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突出。要打赢脱贫攻坚这场输不起的战役,必须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正确处理各种矛盾,深度调整有关利益关系,对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作出顶层设计,动员力量、整合资源,举全国之力推动扶贫开发工作。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这些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扶贫政策的出台和制度的制定都要于法有据,涉及法律规定的扶贫领域,都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从事扶贫工作的部门及有关方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各项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面对矛盾不回避,面对挑战不退缩,正视问题、依法解决矛盾,更好地促进脱贫攻坚各项举措的有效实施。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精准扶贫工作应把握的关键环节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精准扶贫战略的有效实施将对中国扶贫成功起到决定性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精准扶贫工作,坚决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坚持党对精准扶贫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依法推动精准扶贫工作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多年扶贫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应有之义。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精准扶贫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精准扶贫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精准扶贫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

     

        坚持精准扶贫指导思想不偏离。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贫困不可能因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自动消除,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政府应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主导作用,强化责任。要制定有利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脱贫规划,做到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要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集合社会资源,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坚持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贫困群众是依法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贫困群众最清楚什么样的扶贫政策扶贫方式最适宜本地情况,必须保证精准扶贫为了贫困群众、精准扶贫依靠贫困群众、精准扶贫成果由贫困群众共享,以保障贫困群众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准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精准扶贫工作的着力点

     

        精准扶贫是党在新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要求各级政府既要有强烈的担当精神,又要有较强的法治思维能力,在精准扶贫中依法依规办事。

     

        把法治理念贯穿扶贫攻坚工作始终。到2020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要全部实现脱贫,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来不得半点虚假。今后五年,扶贫开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上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做好扶贫攻坚工作,需要树立法治思维,特别要注重扶贫工作者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尊法、懂法用法意识,要用法治的视角看扶贫,用法治的头脑想扶贫,用法治的方法抓扶贫,使扶贫工作自始至终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要尽快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在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实现扶贫立法和扶贫改革相衔接,主动适应精准扶贫的要求,做到扶贫开发、扶贫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用法治方式落实精准扶贫。精准扶贫要依法推进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要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准确定位扶贫对象。要健全重大扶贫政策、重点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真正符合帮扶政策的贫困群众得到有效扶持。要建立扶贫资金多元筹措、监管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果。要建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和扶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识别扶贫对象、查看帮扶和管理取得的成效,以及扶贫资金和项目的使用与落实情况,确保精准扶贫落到实处。

     

        强化对扶贫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适当分解扶贫权力,公开扶贫权力运行程序,制定扶贫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扶贫权力的行使,形成科学有效的扶贫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把扶贫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治扶贫权力走偏和任性。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扶贫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损害贫困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郑震,作者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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