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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3日 星期一

    加强文物保护综合式立法值得探索

    作者:柴荣 梁岩妍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3日 02版)

        【学报撷英】

     

        世界各国存在三种文物保护立法模式,即分别立法式、综合立法式、统一立法式。综合立法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文物保护立法,其主要特点是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将不同类型的文物保护的原则性问题进行规定,再按照文物类型的不同或保护措施的不同,制定多部文物保护单行法律,而在各子类中也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类型,再制定更为细致的法律规范。

     

        我国文物保护立法选择综合立法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应先制定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文物保护法》,再从不同的文物要素或者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的视角出发制定单行法。

     

        【作者柴荣、梁岩妍,摘自《我国文物保护立法模式研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科学社会版)》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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