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近段时间,拖拽女性的治安案件多发。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有一类情形却很常见,即当受害女性向旁人求助时,围观者以为是家庭纠纷,而选择了回避,没有及时制止暴力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很多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容忍程度——如果施暴者和受虐者存在某种家庭关系,那么哪怕其对受虐者施以一定的暴力,也是正常的,可以“宽容”的。即便是执法机关,也常对家庭内部纠纷中女性的求救声不以为然。“民不举、官不究”,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现状。那么到底是什么让很多人对家庭暴力持有这样的容忍程度呢?
笔者以为,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容忍上限,对民众容忍上限的设立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在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但综合性的家暴应对措施还不完善。在实践层面,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肢体冲突,仍然很难得到执法机关的有效干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基于不过度干预家庭生活的原则,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公权力才介入。
对此,我们不妨参考下国外的情况。比如美国就有比较健全的反家暴法律机制:在案件审理之前,相关部门可以主动启动民事保护令,防止施暴者接近受虐者。违反者可能会获得数年的牢狱之灾或其他严重的附带责任。除此之外,施暴者还可能因为施暴行为而被逮捕和公诉。美国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程度甚至比偷窃还严重。强制性逮捕给民众传达的是一种极有价值的信息,即“无论双方什么关系,暴力就是一种犯罪”。
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开了一个好头,但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反家庭暴力救济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为了使家庭暴力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对人身保护令、告诫书制度等相关内容予以明确细化,对反家暴一线公安民警进行指导,如可通过组织防范家庭暴力相关培训等方式,扭转和提升执法者们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态度和处理技巧。针对受虐者证据收集能力较弱问题,加大公权力的干预力度。对于重要的案件事实,在受虐者难以举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通过走访群众等方式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因为执法者的执法力度不足而导致当事人受到二次伤害。
一个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的反家暴法律体系,能够充分地体现国家层面对家庭暴力行为强有力的文化谴责,并向公众传达“家庭暴力不能‘宽容’”这一个早就应当成为共识的观念。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公权力进行有力干预,不仅是保护受害人,从更广义的层面说,也是保护每一个家庭,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作者系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