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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被媒体披露的多起冤假错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职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地进行有益探索。
为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减少瑕疵案件,山西省检察机关从2013年5月起选择部分试点院探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探索从源头上建立起防止冤假错案的机制。在试点推进的基础上自2014年1月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该项工作,本着建立新型办案组织的改革目标,检察机关改变过去闭门阅卷的命案办理模式,提前介入命案现场勘验检查,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主任检察官负责下的捕诉联动、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
什么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主要特点有:一是加强检警协作配合,重在监督制约,将提前介入的主要目标从过去的检警形成合力向体现制衡转变,形成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权威的合力。二是打破检察部门界限,建立主任检察官负责制的命案办案组。三是捕诉联动介入,解决了依现有规定存在的下捕上诉、上捕下诉及侦监、公诉分别介入造成的捕后诉前无人监督的问题。四是明确主任检察官的权责,减少行政审批,实现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与履职保障相统一。
该工作机制贯穿于案发、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保证了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瑕疵证据的出现,并监督侦查机关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促进了命案质量的稳步提高,各地在审判阶段法院要求补充现场证据的命案明显减少。
2014年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检察机关共介入命案侦查685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和建议539条,公安机关采纳519条,采纳率96.3%;共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5件,公安机关已纠正15件,纠正率100%。介入命案现场勘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257件401人,同期命案共退回补充侦查195件,其中退查原因与现场勘查有关的仅40件,占总数的15.6%。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山西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机制初步形成,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命案办理质量稳步提升,没有因证据问题导致难以判决的案件,也没有发生新的久押不决问题。
检察机关该不该提前介入命案侦查?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规划中将提前介入侦查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强调,但对该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理上的探讨,以明确其法理渊源,破除思想障碍,进而深入推进与完善该项工作。
首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理依据存在侦查监督说、公诉职能说、法律监督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法律监督说更为妥当。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国家权力内部监督的职责,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的法理依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不仅要确保侦查权合法运行,而且还要强化检警配合,引导侦查机关按照审判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权与检察权在打击犯罪上的有效性,为抽象的法律监督职能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督制度探索一条可行的路径。
其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符合我国检警独立的政法体制。我国实行的是检警分立模式,但目前检警关系过于松散,侦查权过于强大且成了不受限制的“野马”。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恰恰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合理且现实可行的检警关系新模式,在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可以促使侦查机关不仅仅靠传统的经验来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也不再以闭门造车的方式来完成审查起诉。
再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引人关注,其终极目标是防止冤假错案,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此为视角,山西省检察机关推行的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正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检察机关在依法高效指控犯罪、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重要举措。
最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符合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方向。《决定》提出,要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山西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推行的正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并明确主任检察官命案工作小组是命案的首办责任单位,主任检察官是命案的首办责任人,对所办命案负第一责任和终身责任。
(课题组成员:杨司,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恒,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苏春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孙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