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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02日 星期四

    最高法公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02日 04版)

        本报北京6月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召开通气会,公布了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也有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在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因林某某长期打骂、虐待亲生儿子小龙,且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法院撤销了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梧店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父亲邵某某独自带着女儿邵某生活,其长期殴打、虐待并强奸、猥亵亲生女儿,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母亲王某某长期没有看望过女儿,也未支付费用。法院判决撤销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据了解,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表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一年多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落实《意见》所做的努力。通过这12起案例的发布,真诚希望家庭、学校和社会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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