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1日电(记者张翼)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自6月1日起实施。
行李被海关“暂存”不是被“扣押”。五种暂存物品的情况是: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公告还明确,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易燃易爆的;有毒的;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据介绍,公告不适用于邮递、快件等进出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