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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8日 星期三

    立案登记制施行后频现“奇葩诉讼”

    北京朝阳法官提示理性维权避免滥诉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通讯员 石岩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8日 03版)

        本报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王逸吟 通讯员石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立案登记制施行一年来,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收案大户,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该院登记立案96669件,同比增长33%。与此同时,缺乏法律依据的滥诉行为时有发生,一些起诉事项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甚至让人感觉荒谬,被称为“奇葩诉讼”。

        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庭庭长韩毅钢介绍了两起“奇葩诉讼”。例如,起诉人孙先生到朝阳法院要求起诉某童星,原因是他曾在该童星的微博上多次留言但始终未获回复。孙先生认为该童星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欲起诉索赔。又如,另一起诉人要求起诉某电视台,理由是其曾向该电视台提供了新闻线索并邮寄了相关材料,但该电视台最终未采用该选题。起诉人起诉要求该电视台赔偿邮寄费2元。

        韩毅钢透露,一年来,朝阳法院对立案请求出具不予受理裁定95份,其中不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该院管辖、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主体不适格四类情况系主要原因。他强调,对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部分当事人一定程度上存在误解,认为立案登记制即意味着法院不就案件做任何审查,实践中屡屡发生当事人只拿一张纸甚至空手就坚决要求法官立案的情况。事实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条件,立案登记制的适用范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立案登记制亦不意味着对诉讼材料不做任何审查。违法起诉、诉讼已终结、不属于法院主管等情形均无法登记立案。社会各界应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合理评估诉讼风险,杜绝违法滥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行为,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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