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6日电(记者王逸吟、梁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6日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两高”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自5月16日起执行该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