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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通过《苏州共识》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06日 03版)

        本报苏州5月5日电(记者王逸吟)5月4日至5日,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经过研讨,通过了成果性文件《苏州共识》,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中国与中东欧各国的司法交流合作指明了方向。

        《苏州共识》指出,公平正义是各国司法机构尊崇并遵循的共同理念。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均注重深化司法改革,积极借鉴各国有益经验,完善各自司法制度。

        《苏州共识》强调,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将继续致力于不断拓展和深化彼此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与会各国将协力开展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流,加强彼此在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并在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互换及案例研究领域开展合作。

        最高法院国际合作局局长郃中林在专场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本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成功举办,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司法界搭建起崭新的交流平台,标志着双方在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促进了中国-中东欧国家“16+1合作”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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