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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为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驾护航

    ——聚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28日 07版)

        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在各地纷纷拔地而起。然而,城市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数量差距大、设施建成后人气不旺无法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薄弱等问题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把“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4月25日,作为文化领域的重要立法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和重大突破。”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国新指出,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比较薄弱,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将弥补这一“短板”,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明确概念,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

     

        究竟什么是“公共文化服务”?草案对此予以明确: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家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草案同时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应当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为什么不是包括所有博物馆在内的文化设施都免费开放?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贾旭东解释说,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实际上,如国家博物馆等大多数博物馆现在都是免费对公众开放的,只有一些特殊的文物保护类、遗址类博物馆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用,这也是符合实际运营、管理需要的,目的也是为了给老百姓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贾旭东说。

     

        不过,贾旭东也强调,对于儿童、青少年等特殊人群,收费的博物馆等文化设施应当安排特殊时段向他们免费开放。“因为我们的下一代应当无偿地接触到中华民族丰富、灿烂的文化遗产,这一点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李国新指出。对此,草案明确了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责任的主体,规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

     

        为使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得到保证,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不过,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同时指出,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主要依靠各级政府。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挥作用,能够很好地促进公共文化建设。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草案明确了相关原则,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作了具体规定。

     

        李国新认为,草案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共建共享等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不能把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主导简单理解为政府大包大揽。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调动全社会参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服务效能,实现基本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有机统一,标准化服务和特色化服务的相辅相成,从而更好地满足老百姓的基本文化需求。”

     

        “我国在公共文化设施方面欠账太多,即便是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剧场数量跟巴黎、伦敦等相比远远不够,乡镇公共文化设施‘欠账’就更多了。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以往传统的建设模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贾旭东说。

     

        加大经费保障,提高服务效能

     

        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离不开经费保障。为此,草案对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责任作了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经费有了保障,设施建起来了,公共文化服务就能有效开展了吗?与一些地方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数老百姓似乎更喜欢涌向街头巷尾和公园、广场,跳舞、唱歌,自娱自乐。

     

        “目前,一些地方公共文化设施存在着‘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柳斌杰坦言。

     

        贾旭东认为,这恰恰是老百姓的文化需求与政府的公共文化供给错位的表现。因此,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者不能坐着等,应当想方设法走出去,比如为设施周边的学校、养老院、事业单位提供定制服务等。

     

        为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草案在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写入总则的基础上,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

     

        “以前只是单纯地‘给’,现在必须要了解老百姓真正的需求。只有打通了老百姓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诉求表达的渠道,效能才能真正提高。考核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就是为了打通渠道、提高效能。”贾旭东说。(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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