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作案手段花样翻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非法集资案件缘何高发?网络时代的非法集资呈现哪些新特征?如何有效遏制风险的传播蔓延?4月27日,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银监会等在内的十余家部委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研究部署合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歼灭战”已经箭在弦上。
非法集资案发数达历史峰值
“投资低,见效快,最高收益达40%”“股权投资,见者有份”“低价旺铺,代租代售”……这样的手机短信或街边小广告在生活中并不鲜见,不过人们可能不知道,这些看似“诱人”的投资方式或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值。
“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规模之大、膨胀之快前所未有。”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告诉记者,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是非法集资重灾区,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也逐步显现。
据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介绍,当前非法集资年立案数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今年一季度,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原因,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一是由于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重重,一些前期通过非法集资维持正常运转的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其非法集资的风险就随之暴露。当银行理财、资本市场等现有的投资渠道无法满足民间高涨的投资需求时,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生存空间;二是当前一些领域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一些行业还存在监管空白,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还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此外,很多群众对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了解,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结果深陷泥潭,受骗上当。
犯罪手法新 处置难度大
根据最高法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传单、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息或给予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风险自担。
“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升级,从过去的民间借贷、原始股发行等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杨玉柱指出,“泛理财化”已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占全部新发案件的三成以上。
“有的犯罪活动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体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有的不惜重金进行包装宣传,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巡视员刘晓洪指出。
“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案多发的高危领域。由于其借助网络进行,处置难度非常大,单纯依靠刑事处罚对此类犯罪的惩戒作用收效不彰。”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指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由于非法集资多为跨省涉案,涉案人员较多,而多地立案处理的案件如何统一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索。他提到,由于案情暴露时往往处于资金链断裂时,从而带来“追赃挽损难”和“案已结事难了”的情况。
非法集资重在“打早打小”
“非法集资主要发生在基层,分散在各地,地方政府靠近一线,在有效动员各种资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上责无旁贷。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杨玉柱指出。
非法集资案件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牵住“牛鼻子”关键在于在苗头时期早发现、早处置。“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强化对非法集资的监测和预警,把防控重点移置事前,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早打小’。”张晓津表示。
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刘晓洪建议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的监管,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他同时表示,人民银行将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出台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的配套监管办法,加强互联网资金流动的全方位监测。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经济下行压力和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可能导致风险进一步暴露。由于整体金融服务水平和公众风险意识的提升都还有一个过程,非法集资活动不可能在短期内被消除,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合作、防治结合、疏堵并举,共同打好这场攻坚战。(本报记者 温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