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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24日 星期日

    党史上的纪律

    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

    作者:吴文珑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24日 07版)

        在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组织制度。早在1923年12月18日,党就为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做出了准备,发出了通告。但是,请示报告制度的真正建立,还是在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由于长期处于被分割的战争环境,党的各级组织保持着较大的“自治权”。这种组织形态一方面帮助了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度过了艰苦抗战岁月,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和无政府无纪律状态。解放战争爆发后,随着战争形势的顺利推进,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许多城市也已解放或即将解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战争的正规性程度大为提高,全国胜利在望。这种情况,要求党迅速克服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把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

        在此形势下,中央开始着手建立请示报告制度。1948年1月7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作战方针必须随时请示报告外,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

        1948年3月25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不论是用电报发出的或用书面发出的,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下级所作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中央,文长者摘要电告或函告;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7月26日,中央又发出《关于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各地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凡到期未作报告的必须说明理由,彻底消灭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正确态度,彻底纠正存在着的某些严重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

        当然,中央决定将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起来,并不意味着要取消下级的一切权力。为了界定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权限,1948年9月8日至13日,中央在河北省建屏(今平山)县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项工作中哪些权力属于中央,哪些必须事先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实行,哪些必须报告中央备审等作出了规定。会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和前委会均按照中央要求召开会议,开展了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并将情况汇报给中央。

        同年11月13日,中央发出电报,要求在五个月内,一切区党委、地委、纵委旅委军区军分区,中原局、区党委、地委三级政府党组,三级党报委员会,五万人以上的城市市委市政府及市军事机关党组,都应开会检讨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情况。之后,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

        (吴文珑,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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