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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9日 星期二

    先锋论坛

    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作者:冯留建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9日 16版)

        “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五条体会”之一。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方针。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这些论述是我们党准确判断形势,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指导原则,进一步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内教育的一贯方针

     

        “惩前毖后”一词,最早出自《诗经·周颂·小毖》:“予其惩,而毖后患。”其意思是指要从以前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谨慎从事,不致再犯类似错误。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是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贯方针,又是党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借助于延安整风,广大党员的思想从主观主义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从而在全党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了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团结和统一。历史证明这是一种极为正确有效的整党整风方式。

     

        从延安整风,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到党章和新颁布施行的纪律处分条例,再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一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实践体现。当前,在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下,这一方针得到新的继承与发展,发挥出日益重要的警示作用。

     

    惩前才能毖后,治病为了救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句话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并不陌生,在党章里,在纪律处分条例中都能见到它的身影,它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所一贯秉持的基本方针。

     

        惩前才能毖后。“惩前毖后”是对待犯错误党员干部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以纪律的尺子管党、治党是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强化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强调抓早抓小,体现的就是惩前以警示后人的思想。党员干部守住纪律的红线才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当前,惩前毖后就是要实践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发现“病树”,要及时医治和处理;发现“歪树”,要及时扶正;发现“烂树”,要连根拔掉,才能病树前头万木春。因此,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扮演好维护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的角色,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治病为了救人。党员破法无不始于违纪。要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所有这些,无不体现着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发现苗头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要立即处理,做到有病早治、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悖论。对于犯下错误的同志,并非无路可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面向组织,往前一步是黎明;背向组织,退后一步是悬崖。对党忠诚,迷途知返,痛改前非,脱胎换骨,就可以争取新生;反之,屡教不改、执迷不悟、顽固不化。组织只能使出“霹雳手段”,令其为欲壑难填、刀口舔血的行为付出高昂代价。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善用“四种形态”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信念,持之以恒,抓细抓实,方能步步为营、久久为功。

     

        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执纪理念的转变。要树立纪在法前的理念。纪委要始终围绕党规党纪开展监督执纪,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从纪律的维度思考问题,用纪律的手段处理问题,让遵守纪律“热”起来,让执行纪律“活”起来。要树立寓防于惩的理念。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要当好“啄木鸟”,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又要当好“护林员”,发挥纪律的警醒作用。通过“高线”引导和“底线”约束,唤醒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要树立违纪必纠的理念。坚决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大案效果的习惯。由过去注重查办案件向全过程覆盖的执纪方式转变,变末端处置为全程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纪律执行。

     

        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执纪模式的转换。要创新工作方式。既要提高审查效率,又要前移监督关口,发挥基础性、前置性作用。要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要细化工作标准。要正确处理“少数”与“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结合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将工作要求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改进评价方式。要纠正简单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观。做到严肃执纪在平时,防病治病于初起,监督问责常态化,查纠问题无小事。

     

        运用“四种形态”推动纪检队伍的转型。要拓宽视野。要深入基层,扩大范围,通过全方位的重点巡查、经常性的明察暗访、阶段性的专项治理、年度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方式,多渠道寻找问题线索,注重发现违反纪律的多发性、倾向性问题。要提高能力。要注重从办案能力向执纪能力的迁移。要以大力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执纪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提升效能。全面加强纪律审查工作力度,层层传导、节节发力,以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众所周知,两军对垒,高明的战略战术方能克敌制胜。同样,治国理政,找到一套源于实践、日臻完善的治国方略,才能到达标本兼治、海晏河清的理想彼岸。

     

        (冯留建,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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