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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9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副省长应诉:“能见官”只是第一步

    作者:周继坚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9日 02版)

        日前,一起由村民不服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客观来讲,副省长亲自出庭应诉,其示范意义毋庸置疑。并且从庭审看,控辩双方均做了充分准备。原告作为一名普通村民,敢于采取法律手段将省政府“告上法院”,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而副省长坐上被告席,是因为省政府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新《行政诉讼法》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出庭应诉也是于法有据。

        但我们也要看到,在一些地方的“民告官”案件中,就连“能见官”这一最基本的要求也往往难以实现。领导干部愿意出庭应诉的不多,出庭应诉的高级别领导干部更是少之又少。对于一些领导干部,“被诉”难免会触动“心结”:轻则觉得耽误时间,重则担心影响仕途,所以一般都是委托他人出庭。

        其实,如果因循旧例,这位副省长也完全有很多办法推脱。但作为第一个副省级的“敢吃螃蟹者”,陈鸣明此举体现了领导干部的担当,展现了坦率坦诚的胸怀。相信在新《行政诉讼法》的推动下,一定会给更多领导干部形成示范,打破行政诉讼案件“难见官”的怪圈,使更多“民告官”案件得到重视,并最终解决。

        社会的发展总是逐步推进的。因此,“民告官”案件也不能止步于“能见官”,而是着眼于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维护。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那样,目前“民告官”案件中群众胜诉率仍很低,这虽然不能作为简单参照,但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如何使司法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机关影响或长官意志左右,能够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仍然需要加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司法部门应有的独立权威。

        “民告官”不是官民对立,而应当成为政府群众良性互动的有效渠道。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根本目的,除了解决具体的问题,还应该突出问题导向,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直观检视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从而避免出现更多的行政违法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是一次很好的调研和与群众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群众有诉求是行政决策最好的“探针”,也是最及时的“晴雨表”。因此,推动更多的领导干部主动担当,与群众就具体问题在法院庭审中“红红脸,出出汗”,也能更好地树立公仆意识,更加积极回应民众关切,最大限度减少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进而更好地增进政民共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周继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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