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大学治理模式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一系列矛盾关系的根源。从理论上说,作为研究高深学问之地,大学的学术权力至高无上。当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其他权力与学术权力发生冲突时,毋庸置疑要以学术权力为尊。但在中国大学的现实中,二者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特别是行政权力总是具有强烈的冲动要入侵学术权力的领地。面对行政权力的强势地位,学术权力很难拥有足够力量和通过有效途径与之抗衡。因此,大学治理模式的核心,应当是如何厘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边界,通过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冲动,从而在大学里建立起一个类似于“小政府,大市场”的治理结构。尽管这一结构永远不可能达至理想状态,但应尽力使之无限接近于理想状态。
一般而言,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分属不同领域,各有其性质、范围和运行机制,划定彼此之间的边界似乎并不困难。但实际上在大学里还有一类特殊的事务,很难说清楚它到底属于哪一类范畴。招生即是其中之一。一方面,它是典型的行政事务。招生办公室是大学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是专业化的行政人员,而非学者;另一方面,招生是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而人才培养又是大学最核心的使命。这一性质决定了招生本身就是学术事务的应有之义。那么,对于招生而言,又该如何界定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边界呢?换句话说,招什么样的学生,通过何种方式和程序招生,应该由哪一种权力来决定呢?
在美国顶尖大学,招生事务一般由招生委员会管理。不同学校的招生委员会构成差异很大。有些大学的招生委员会是单一型结构。成员数量不多,一般为5人左右,由招生办公室主要管理人员组成,通常情况下不吸收教授参与。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阅读者的前期评估,结合招生名额、地域、家庭背景、校友以及种族、民族、性别等在美国文化中非常敏感但对于生源多样化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类因素,综合分析判断,通过投票作出最后录取与否的决定。由于申请者数量众多,这项工作常常要持续几个月之久。招生委员会主席——通常就是招生办公室主任——虽然在投票时只有一票,但他可以通过名额分配等途径在过程中实施干预,有时会对最终结果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美国顶尖大学对于招生办公室主任的选择非常慎重,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察。一旦选定,一方面给予其很高的地位——许多大学的招生办公室主任是仅次于校长和教务长的第三把手,地位比副校长还要高——另一方面,给予其丰厚的薪水和终身职位,防止其作出有碍公正录取的行为。相当多的大学招办主任一干就是十几年。哈佛大学的威廉·菲兹西蒙斯甚至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四十年之久,被誉为是“哈佛的良心”。
和我们所想象的不同,在这种招生模式中,由教授所代表的学术权力并不会对招生产生直接作用和影响——当然,教授们通过面试学生也可以间接施加影响。原因在于,这些大学认为,本科教育是通识教育而非专业教育,大学的价值在于为一个人一生发展奠定知识框架和价值观基础,建立起属于一个知识共同体中的精神文化基础。就本科招生而言,决定是否录取一个学生的依据,最根本的是看他是否符合大学的价值观和人才培养目标及特点。至于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和能力,相对居于次要地位。这种基于整体性的判断只能由长期专注于招生的专业化人员作出。教授也许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对大学文化也会有自己的认知和理解,但他们的确很难具有全局性的准确把握能力——这并非他们的强项。更重要的是,由于教授往往具有强烈的冲动将自己的专业偏好引入对学生的判断,如果在本科招生中教授的影响力过大,也许会因为对专业性的强调而损害通识教育的开展,这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美国顶尖大学将招生视为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加以重视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与之相比,另外一些大学的招生委员会构成则比较复杂。比如,美国最著名的文理学院之一的威尔斯理女子学院招生委员会就是一个多元型结构。作为全美首屈一指的女子学院,威尔斯理每年招生约600人,最终发放录取通知书约1200份,申请者一般约为4000多人——所有学生都知道申请威尔斯理的难度,只有最具实力的学生才敢于提出申请。大学招生委员会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教授代表和学生代表三方组成。其中,教授代表由教授提名委员会——类似的教授委员会在威尔斯理有几十个——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整个招生委员会按照生源来源区域被分为若干小组,每一个小组也相应由招办人员、教授和学生组成,一般为3—5人,有时候有的小组里没有学生——学生学业压力很大,参与人数有限。每个小组大约阅读200份申请材料,然后进行讨论和打分,最后把所有得分加总,投票决定是否录取。招生委员会主席会参加每一个小组的讨论并投票。和前一种模式不同,在这种招生模式中,教授的学术权力影响会变得非常大。一般而言,招办人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学生的数量也有限,因此,教授往往就成为决定学生录取与否的最重要的群体。如果招生委员会主席本身就是教授,那么,学术权力的影响力就会更大;如果招生委员会主席为非学术人员,他就很难对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这种模式中,行政权力受到了制约,学术权力主导了招生进程。
上述两种模式都是在大学发展历程中自然形成的,很难说孰优孰劣。甚至于到底选择哪一种模式,也和大学的性质无关。比如,威尔斯理学院本身就是注重通识教育的文理学院,但它并没有选择第一种模式。反倒是注重专业教育的麻省理工学院(MIT),却常常会把教授排除在招生之外。这也许和大学的不同文化传统和自身的治理结构有关。
中国大学目前也设立了招生委员会,一般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和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例如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后勤部门,等等的负责人为成员。从名义上看,招生委员会是学校管理招生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但实际上它却无法实现招生中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录取功能,从而演变成了一个协调性的履行程序的“橡皮机构”。为什么招生委员会反而管不了录取呢?原因在于,现行的大学招生录取制度是在高考之后大学根据考生成绩和填报志愿集中录取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一方面,招生的性质异常简单,只需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到低顺次录取即可,不需要分析、评估和判断,不需要加入任何智力因素,一个能够简单操作计算机的人就可以完成,只要他还不是文盲。这是当前中国教育中最吊诡的现象之一:一项服务于最高知识水平的工作却居然并不需要任何知识,又怎么可能有效保证招生质量呢?另一方面,这套集填报志愿、模拟投档、实际投档、不同批次于一体的业务体系又极为复杂,带有强烈的专业性和政策性特点,稍有差池就会酿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如果不熟悉中国高考录取制度的业务流程,没有亲身参与过录取过程,既无法理解招生工作的这种特殊的二重性,也无法在实际中胜任招生工作。此外,现行制度留给录取的时间极为有限,纪律要求严格,大学需要在二十多天的时间里封闭完成全国三十二个省市自治区的录取工作,有时候一天之内就要录取几个省市的成百上千学生,工作压力极大,保密性又强,事实上不可能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封闭集中起来做同一件事。因此,具体的录取工作只能由招生办公室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大学的招生是纯粹的行政事务,没有一丝一毫的学术意味蕴含其中。招生只是完成了一项不得不完成的行政工作,对于大学的学术和教学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因为它们之间并不发生表面的或实质性的联系。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所确定的高考改革目标,未来的大学招生录取将采取“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模式,那么,大学招生委员会就有可能承担起录取职能,从而演变为真正的招生录取委员会。结合大学招生内生的行政和学术属性,招生委员会或许可以相应演化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委员会由专业化的招生人员组成,不一定全部是招生办公室人员,也可以是在招生第一线与学生有直接接触机会的招生组长,或者是对招生业务流程比较熟悉的研究人员。另一种模式是,委员会由招生办公室人员、教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教授代表由各院系教授委员会推荐人选,学生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当然,这些非专业人员在参与录取工作之前,必须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由此实现招生事务中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统一。
(秦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