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7日电(记者靳昊)7日上午,“张艺谋诉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为新画面影业的上诉请求部分于法有据,予以部分支持,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画面影业给付张艺谋导演影片《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246.36万元。
二审过程中,新画面影业提交了银行支取凭证的新证据,加上张艺谋本人签字的支出凭单,法院对张艺谋主张的1500万元分成款的诉求予以确认,法院同时认为新画面影业已经给付张艺谋本人的1253.64万元款项为分成款,不是张艺谋本人主张的《三枪拍案惊奇》以前所拍影片片酬,新画面影业仍应支付余款246.36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新画面影业与张艺谋方面就《三枪拍案惊奇》以前所拍影片片酬是否给付各执一词,本案中不予具体审查,如双方存有争议可另案主张权利。
庭审结束后,张艺谋一方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震惊和遗憾”,将继续通过相应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2015年9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判决新画面影业给付张艺谋分成款1500万元。宣判后,新画面影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