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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人才春天

    破除障碍 为人才合理流动畅通渠道

    ——解读《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之四)

    作者:董克用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30日 06版)

        近期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发布多条新规、提出了新理念、拿出了硬办法,彰显了党中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决心。

        人才流动是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出台多项新政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千人计划”为各领域引进大批高端人才;《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让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更便利……然而,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障碍依然存在。

        《意见》中,“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部分的首条内容便是“破除人才流动障碍”,这便抓住了人才顺畅流动机制的关键。打破人为设立的壁垒,才能真正让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具体办法上,《意见》提出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此举虽已在多地试行,但中央层面提出建立该制度尚属首次,为解决人才流动中最“头疼”的户籍问题打开了突破口。《意见》还提出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今后,体制内外人才双向流动或将成为常态。《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近年来,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人才流动,各地各部门虽有试水,如四川从工人农民中招录公务员、最高法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等,但仍是个例。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推动人才双向流动由地方试点到全面开花,流动机制更加合理。

        “社会各方面人才”为何强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这彰显了我们党聚天下英才的胸怀,也与这两类组织的发展壮大有关。当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面临新挑战,在某些领域出现人才短缺,需要及时、多方补充紧缺人才。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确实集聚了一大批人才,如果条件合适,应该将他们吸纳到体制内,为更多的人服务。

        合理流动也需要确立适当的标准。《意见》明确了思想品德、职业素养、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四个考核标准。体制内尤其是党政机关有其特殊性,用人标准较高,特别是要政治过硬。四条标准的排序非常重要,思想品德是首要标准,这为地方落实新政指明了方向。

        为完善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渠道,《意见》提出了多项新规,在“十三五”开局之年确显意义重大。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人才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只占人才总量的18.8%,边疆民族地区则不足4%。“十三五”阶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种人才流向能够改变人才分布不合理现象,缓解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有效帮助他们全面脱贫。

        《意见》在此方面亮点有二:一是将“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提上日程,二是把“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细化为“政治上受重视、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这让鼓励和引导有了具体抓手,让促进人才流动更规范、更具体、更务实。

        关注人才开发也是《意见》的一大亮点。与《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人才对口支持政策”不同,《意见》要求完善东、中部地区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机制。同时,首提“人才开发基金”,鼓励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设立该项基金。这表明,中央对不发达地区人才工作的重点,正在由输入外地人才向开发本土人才转变。

        (作者系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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