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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9日 星期二

    理论新著

    推进土地制度的科学研究

    ——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制度创新》

    作者:贺雪峰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9日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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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坚持公有制前提下,改革和完善土地制度是当前中央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主题,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基本抓手。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李太淼研究员新作《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制度创新》(以下简称《创新》)一书,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纲,全面梳理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各种理论与实践探索,重点呈现与城乡建设用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相关的各种观点,并提出一套相对完整的政策建议,具有参考价值。

        《创新》一书紧扣当前土地制度研究的几个关键命题。回答这些问题,是推进土地制度科学研究的关键。

        首先,要解决土地城镇化与人的城镇化脱节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近年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是,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城市与农村建设用地“两头增加”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流行的主张是进行各种形式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图通过政策设置让农民退出宅基地以减少农村建设占地。实际上,必须认识到的是城乡建设用地“两头增加”现象与我国当前农民多次往返式进城方式有关。由于农民没有能力支付城镇生活成本,通常选择年轻人进城务工、老年人和儿童留守农村的“半工半耕”生活方式,城市作为工作场所与农村作为生活场所共同构筑农民完整的生活方式。这种选择本质上是由我国低端加工产业结构下较低工资水平造成的。

        其次,要通过土地制度合理设置,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带来城镇周边地区土地价值急剧上升,实质反映了城镇公共建设投资提高了局部地区的土地级差地租。附着在特定地块上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既是土地制度改革重点,也是学界和政策上的争论焦点。通观全世界,负担社会义务是现代土地制度的共同属性。在土地私有制国家,私人拥有土地需要上缴不动产税,交易土地则需要上缴增值税,土地亦不能成为大量占有社会财富的工具。我国实行公有制,直接通过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获取城镇化带来的土地自然增值,具有社会正义性。当前进行征地制度改革,核心目标是解决农民丧失生产资料之后的长久生计问题。单纯提高补偿标准不能解决问题,关键是通过经济建设,让农民获得土地之外的替代就业机会。

        再次,构建与当前农民生产需求相适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20世纪80、90年代,土地承包户与农业经营户基本统一,土地承包经营由于很好解决了土地集体所有与农业家庭分散经营的矛盾,具有制度优势。在当前快速城镇化阶段,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械化替代人力;二是农民大量进入城市务工,部分承包户与实际农业经营户不再统一。以上两个方面带来土地生产资料重新配置动力,并逐步显现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矛盾。这些正是当前国土部推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李太淼在《创新》一书中对其皆有讨论,该书结合一些地方实践经验来讨论这些问题,显示了科学研究精神。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制度创新》

        李太淼 著 郑州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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