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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9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城市改造不应大拆大建

    作者:庄电一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9日 02版)

        城市改造,该不该大拆大建?这是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许多城市都经历了几轮城市改造,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有些城市经过改造焕然一新,历史风貌并没有遭受破坏,也有些城市在改造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把应该保留的东西拆得荡然无存。不仅如此,一些被迫拆迁的群众也在大拆大建中遭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

        近年来,许多城市改造方面都有“大动作”。有的地方“雄心勃勃”,出台了“宏伟”的规划,动迁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因此离开原有住处、离开熟悉环境的人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尤其令人不解也令人惋惜的是,有的地方为了确保预期的效益,随意扩大拆迁范围,将交付使用只有20多年甚至只有十几年的楼房也纳入必须拆除的范围,致使一些在20多年前就经历了一次拆迁,指望就此可以安居的居民再次迁徙。西北某地有个县级市,在近10年内居然大拆大建了3次,有人也随之搬迁了3次,结果越搬越远。一些投资十几万元装修的营业房还未到租期就被拆除了,损害了一部分人正当的经济利益,由此引发了许多的纠纷和上访案例,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

        以大拆大建的方式来改造城市是不可取的,其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样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致使一些本可以继续使用的建筑过早“夭折”,而要重新再建,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次,一拆一建都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环境。最后,大拆大建往往会侵害群众的正当权益,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形象。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有的地方居然将大拆大建称作惠民工程,打着造福百姓的旗号,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推进,而实际上常常是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代价的。

        如果不拆不建,势必会影响城市的发展。但要拆房必须明确该拆什么、不该拆什么,只有那些没有多少使用价值,到了非拆不可,甚至可能引起灾害的房屋,才应该被拆除。

        城市如果不改造,就僵化、凝固了,也就没有生气了。但这种改造,尤其是对老城区的改造,要尊重历史风貌,充分尊重民意,要循序渐进地进行,且应以小范围的修补为主,不宜大拆大建,更不能过度扰民,让群众没有安全感。

        “安居乐业”是人民的基本需求,不能安居,怎能乐业?安居是乐业的前提,也是乐业的保障。如果居民总是担心自己随时会被撵走,哪里还会安心工作呢?在城市发展决策中,政府部门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不能让群众的利益让位于商业开发,更不能让群众利益在城市改造和商业开发中受损。所以,对各地在城市改造和商业开发中的大拆大建,有关部门不仅要广泛征求民意,还要进行充分论证和民主监督,绝不可主观臆断,强加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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