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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8日 星期一

    对话

    “家庭虽是私人领域,但并非法外之地”

    作者: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8日 10版)
    CFP
    ▲3月1日,河南许昌在市区建设路启动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活动,向市民宣传该法的作用、意义,特别是号召广大妇女同胞要向家庭暴力说“不”。CFP

        对话嘉宾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李明舜

     

        主 持 人 本报记者 王逸吟

     

        嘉宾简介

     

        李明舜,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妇女人权、婚姻家庭法学、家庭暴力等问题的研究,参与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活动。

     

        北京、天津、上海、西安……3月以来,全国多家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密集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人身安全保护令,无一例外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这些人身安全保护令背后,是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一部新法——反家庭暴力法。

     

        打老婆、打孩子,在传统文化中都是家务事。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却郑重宣告,打老婆、打孩子不仅违法,还要追责。制定这部法律,立法机关有哪些考虑?施行近一个月来,它起到了什么作用,发挥了哪些效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与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展开对话。

     

        改变传统和习惯,

     

        需要法律制度的建立

     

        记者: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反家暴法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即将“满月”。你怎么评价这部法律?

     

        李明舜:反家暴立法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因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表明了态度。反家暴法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不是一般的家庭冲突,而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这有利于全社会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

     

        二是体现了进步。家庭暴力是一个现实问题,但它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一个由来已久、相沿成习的历史问题,甚至形成了“棍棒底下出孝子”等所谓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要改变这种传统和习惯既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先进文化的传播,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建立。通过立法遏制家庭暴力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说明我们的立法者顺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现代中国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三是打通了渠道。反家暴法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

     

        四是划定了红线。反家暴法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家庭虽然是私人领域,但并非法外之地,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行为也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制,更不能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反家暴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中国态度,总结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中国经验,构建了防治家庭暴力的中国模式,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并有国际影响的家庭和谐促进法、社会文明倡导法和基本人权保障法。

     

        反家暴法不是离婚法,

     

        而是要维护和谐家庭关系

     

        记者:反家暴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对这个立法目的,你怎么看?

     

        李明舜:可以说,立法目的集中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价值追求。反家暴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该法首要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并进而达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我国婚姻法为21世纪婚姻家庭指明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个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导致婚姻家庭的不幸,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根本目的不是要拆散家庭,而是要保护家庭,反家暴法也绝不是离婚法,相反,它恰恰是通过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来建设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暴力问题的治理,尽管各个国家采取的具体措施有所不同,但防与治的结合是其不变的主线,既要“治”,更要“防”,而其中预防尤为重要。预防重在防患于未然,并通过事先和事中的积极预防、早期介入,可以大量减少纠纷、冲突和家庭暴力的发生。为此,反家暴法设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构建了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相结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预防的主体明确,预防的内容有具体要求,从而可以确保预防为主的立法精神得以落地。

     

        每个家庭成员自觉守法,

     

        才能达到立法效果

     

        记者:反家暴法还规定了几项基本原则。对这些规定你是如何理解的?

     

        李明舜:反家暴法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反家庭暴力应坚持和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禁止原则,这是国际社会“零忍耐”理念的中国表达,即“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共同责任原则,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要求构建政府主导为中心、各单位联动为架构、全社会合力为基础的全面反对家庭暴力的宏观格局;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明确了一方面必须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必须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必要制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辅之以必要的教育和依法进行心理矫治、精神治疗、戒瘾治疗等;优先保护受害人原则,要求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必须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保障放在优先地位。

     

        这些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是家庭暴力问题立法、司法以及婚姻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最一般的要求,而且对贯彻实现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是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基本准则。

     

        记者:反家暴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3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我们注意到全国多家法院针对家暴行为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你怎么看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以及整部反家暴法的实施效果?

     

        李明舜:反家暴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专章,系统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受理、种类、适用的条件、具体保护措施以及执行。这一制度的规定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可以说是又一大亮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因其申请理由独立、主体广泛、方式灵活、地点就近、条件明确、措施具体而独具进步意义。从施行近一个月的情况来看,各级法院敢于也愿意采取这一措施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免于家庭暴力的危险。这也说明反家暴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当然,如同任何立法都有其局限和不足一样,反家暴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家庭暴力形态,也不可能把所有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规定得详备无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反家暴法要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义务主体、责任主体自觉地履行义务和责任,需要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立法机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更需要每个家庭、每个家庭成员都能自觉守法。唯其如此,反家暴法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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