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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7日 星期日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规范慈善组织活动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慈善法实施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7日 03版)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慈善法将对我国的慈善事业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的措施?围绕这些热点问题,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相应解答。

     

        问:作为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慈善法将对我国的慈善事业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

     

        答: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引领作用。慈善法明确指出,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科教文卫体育发展、保护环境等活动在内的公益活动。国家对这些活动予以保护和促进。

     

        二是促进作用。慈善法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详尽的促进措施。如,在宏观政策方面明确提出,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活动用地方面明确提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慈善税收优惠方面明确提出,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捐赠方面明确提出,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等等。

     

        三是规范作用。慈善法设专章对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主体明确了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对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信息公开等慈善领域已知存在的许多问题一一回应,对慈善信托这个一直以来没有解决的落地问题也设了专章规定。尤其明确了民政部门为慈善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并对如何监管慈善活动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

     

        答:关于法律的调整范围。慈善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宗旨,不仅规范慈善活动,同时明确政府在监管和促进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广义界定慈善活动。

     

        关于法律的主要内容,慈善法共12章、112条,法律框架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二个部分。具体而言,慈善法主要规定了以下11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建立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明确了开展慈善募捐的主体范围、鼓励和规范慈善捐赠、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规范了慈善组织财产使用管理、将志愿服务纳入慈善立法、强化了信息公开义务和责任、完善了慈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等促进措施、打造了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规范。

     

        问:加大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是慈善法的一大亮点,自起草之初,就备受各界关注。接下来,如何更好地让这项政策落地?

     

        答:慈善法出台之前,相关税法先后规定了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说,企业捐赠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企业如果捐的多了,远远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能够享受的优惠就显得不足了。另外,对于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优惠在整体上没有形成统一制度,对扶贫济困这样更需要国家扶持的慈善领域还没有特殊的倾斜政策。

     

        慈善法对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财税等有关部门,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在慈善法和现有税法框架下,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推动出台加强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分层分步地推进和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确立利用税收来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强化税收杠杆作用的指导思想。

     

        其次,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体系。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资格认定等现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税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

     

        最后,建立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民政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

     

        问: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的措施?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将按照中央要求,从共享发展成果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慈善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开创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

     

        一是抓紧做好宣传工作。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的工作部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慈善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通过深入宣传慈善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行善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抓紧组织学习培训。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学习培训,使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慈善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三是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我们将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其他部门,做好慈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是抓紧完善工作机制。我们将抓紧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完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机制,满足慈善工作需要。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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