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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5日 星期五

    二手房营改增新政:未满两年按5%全额征收

    作者:本报记者 钟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5日 07版)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记者钟超、杨亮)财政部日前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中对近期各方关注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政策税率做了具体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对于北上广深四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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