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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

    划出硬杠杠、设定硬程序,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4日 08版)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什么要出台《规定》?它有哪些亮点,对于深化平安中国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什么积极意义?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规定》的背景。

     

        答: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平安建设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以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为导向,以法治为引领,以基层基础为支撑,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了平安建设水平。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我国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性加剧,深化平安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不断健全落实领导、部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督办机制,有力推动了平安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实践表明,凡是平安建设搞得好的地方,一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的地方。同时,以往中央有关综治领导责任制的政策文件原则性要求比较多,有的地方还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等问题。

     

        问:起草《规定》的总体思路和过程是怎样的?

     

        答:我们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着眼于将党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举措,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全面规划设计,努力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二是着眼于增强文件的操作性,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和方式,强化督导检查措施,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三是着眼于激发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吸收一些省市的经验做法,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起钩来,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

     

        这个文件的起草过程历时一年。2015年初,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会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启动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委托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重庆、四川等10省(市)综治办开展研究。在认真梳理中央有关文件、吸收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了中央综治委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委和各省(区、市)综治委的意见。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会后,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问:《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亮点?

     

        答: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责任内容。抓好责任落实,首先要明确责任。《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积累了很好的经验。比如,浙江省把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来谋划、推进,建立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制度,像分析经济形势那样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浙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月都有两张报表,一张是“经济报表”,一张是“平安报表”。对这些经验,我们充分予以吸收。

     

        同时,《规定》还对各部门、各级综治委、综治办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第二,关于督促检查。责任制能不能落实,督促检查是重要保障。《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完善述职制度,要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完善督查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第三,关于表彰奖励。为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开展综治工作的积极性,《规定》就表彰奖励专列一章,明确综治表彰奖励的部门权限、程序和方式,大力表彰那些真抓实干、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比如,《规定》明确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对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中央综治委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四,关于责任督导和追究。《规定》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程序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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