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公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部司法解释对专利诉讼中饱受诟病的“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作了规范。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对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参考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针对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解释二》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须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据了解,在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属于民事诉讼。此时,被告往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诉讼请求,这时通常是先中止民事诉讼,等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果。
“虽然《解释二》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受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利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改造。”宋晓明表示。
此外,《解释二》还对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等重点难点问题作了规范。《解释二》共31条,定于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