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湖泊萎缩、过度捕捞、航运采砂、湖水污染等问题,洞庭湖水文调节能力下降,湖内生物多样性减少。恢复洞庭湖水文调节功能,加强湖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推进洞庭湖区的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等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目前洞庭湖保护还存在湿地保护立法滞后、洞庭湖湿地管理体系有待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有待提高等问题。
湖南等省份已经制定了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但由于国家湿地保护立法的缺失,影响了地方保护湿地的积极性,弱化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尤其是洞庭湖涉及湖南、湖北两省,需要国家立法层面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建议加快洞庭湖湿地保护法制建设,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并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调动人民群众保护湿地的积极性。
(本报记者龙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