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9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并结合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2016年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2016年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通过了规划纲要、计划、预算三个审查结果报告,并决定将三个报告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经委员会认为,“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提出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总体安排积极可行,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并对实施规划纲要提出五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坚定不移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二是牢牢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财经委员会认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与计划草案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主要目标和总体安排可行,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提出在执行过程中着重抓好六方面工作:一是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切实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四是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五是继续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六是有效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财经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预算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6年中央预算草案,并提出六方面意见建议:一是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作用;二是积极推进财税改革与立法;三是着力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四是高度重视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五是严格按预算法要求规范预算管理;六是加强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