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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05日 星期六

    名家看两会·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期待一部互联网时代的中国民法典

    作者: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05日 06版)
    人物素描:郭红松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发布消息:制定民法典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她还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预期在6月份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民法典的编纂将迈出实质性步伐。作为民法学者,我深感振奋。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也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认为,我国的民法典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彰显21世纪的时代精神,从而更好地引领社会生活。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互联网+”也发展成为一种新的产业模式。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民法典的代表。

        民法典如何反映互联网时代的特征?

        一是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给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网上非法披露他人短信、微信记录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强化人格权保护。

        二是预防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散。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等权利的行为具有易发性,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因此,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禁令、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来保护网络侵权的受害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除了从正面确认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益外,还应当着力预防通过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三是有效规范个人信息的利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蕴含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利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尤其是大数据交易市场已经形成,如果不能及时确认个人的信息权利,可能会严重威胁个人的隐私权等人格权益。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同时,应当平衡好个人信息利用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四是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据统计,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达3.8万亿元。在网络环境下,要约、承诺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合同成立的传统规则也应作出相应的改变。尤其是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新事物不断出现,如何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是合同法的新问题。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关注网络环境对人们交易方式产生的影响,强化对网络交易消费者的保护。

        五是丰富权利公示方法。互联网具有便捷性和无边界性,它不仅使建立统一的登记和查询制度成为可能,而且使权利的公示方式较之于传统更为便捷、有效、完整,查询更为方便,还扩大了可以公示的权利范围。同时,借助于互联网登记,如动产抵押登记等各种新型的担保也成为可能。另外,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登记,极大地降低了登记的查询成本,这也会对查询的条件和范围等产生影响。为此,也需要民法典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互联网的高效便捷给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和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互联网时代的时代特征,有效引领时代发展。编纂民法典是近几年内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立法机关正在稳步推进这项工作。法律人和社会公众,都应该关注、参与,并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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